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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Issue
(32) :
257,241.
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
赵俊峰
杨远慧
刘媛
商
2016,
Issue
(32) :
25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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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
赵俊峰
1
杨远慧
1
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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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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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村社会是社会组成的一个重要单元,之所以称其为乡村社会意在突出其对内的传统特点与对外的乡土气息.长期以来,乡村社会似乎被视为是落后的、 保守的、 不先进的.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与社会法治建设的推进,原本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逐渐被打破,一种新型的社会秩序力图把乡村也纳入其范畴之内.但事与愿违,对于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更青睐于本土的、 内部的、 传统的规范,往往表现出对国家法的抵触和规避.基于这一现象,探析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是看清乡村治理结构的良好契机,也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思考.
关键词
乡村社会
/
法律选择
/
不知法
/
知法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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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6
商
科幻世界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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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
0.101
ISSN:
1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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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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