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Issue(33) :242.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几点思考

蒋丽
2016,Issue(33) :242.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几点思考

蒋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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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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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学界围绕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修订之初,不少学者认为,其主观罪过应当是过失,而不能包含故意的罪过形态,若行为人故意做出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应当按照其他罪名做出处罚.但随着研究的推进,污染环境罪应当属于故意犯罪的说法也得到许多肯定.本文主要围绕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对该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主观罪过/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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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6
科幻世界杂志社

影响因子:0.101
ISSN:1006-0510
参考文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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