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科技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隐患,层出不穷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而相对应的救济途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体系其实并不完善,其中关于在对"缺陷产品"的界定上,问题尤为突出.根据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中有所大体规定,然而由于过于宽泛却又不明确的表述给司法实践中留下很多问题和疑惑,操作性不强,对消费者利益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从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入手,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关的利与弊,对我国的缺陷产品的制度进行了一个大体的评价.紧接着笔者又在第二部分大体介绍了国外有关缺陷产品认定的研究,提出了三个具体的界定标准,使缺陷产品认定在司法实践上操作性增强.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通过对他国经验的借鉴,提出了三个粗略的完善缺陷产品认定建议,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体系,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