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环境污染状况的日益严重,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日益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则是首当其冲急要解决的问题.如今不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是世界各国立法实践的趋势,我国最新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和新 《环境法》 仍然将公民主体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之外,因此许多环境公益诉讼因为资格不适格而无法正常启动.诚然,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存在滥诉、 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发生,然而从我国现诉讼的实践来看,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利大于弊的,也是大势所趋.国外主要国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对我国环境经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