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相互之间的交往产生的复杂而多样化的纠纷催生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冲突的加剧带来了解决冲突的仲裁机制的产生,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有仲裁委员会255个,自1994年至2018年累计受案260万余件,但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就受理案件10711275件,相比之下,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相比美国、英国等国家,我国仲裁制度发展还需进一步完善.而仲裁法制改革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关于仲裁权的性质理论,本文认为,应将仲裁权定性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从而便利仲裁庭程序上发布保全等便利,实体上也有助于确立仲裁员的公平和独立等标准,因此文章介绍了当前关于仲裁权性质的理论,并以司法的概念界定和仲裁制度的时代变迁为依据论证了仲裁权为司法权组成部分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