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2020,Issue(2) :260-262.

论音乐喷泉的可版权性及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

程章
山东青年2020,Issue(2) :260-262.

论音乐喷泉的可版权性及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

程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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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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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立法目的和著作权客体发展历史分析,论述对音乐喷泉提供著作权法保护具有正当性.音乐喷泉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且根据《伯尔尼公约》,我国有义务对其提供保护,但将音乐喷泉归入美术作品或类电作品等并不合理,因此需对《著作权法》第三条进行合理解释和文义解释,将其解释为非封闭式列举,从而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音乐喷泉提供保护.同时值得关注的是,《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对作品的类型和各项作品的定义进行了完善,使得法律适用更加明晰,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进步.

关键词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类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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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参考文献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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