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音乐喷泉的可版权性及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

论音乐喷泉的可版权性及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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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立法目的和著作权客体发展历史分析,论述对音乐喷泉提供著作权法保护具有正当性。音乐喷泉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且根据《伯尔尼公约》,我国有义务对其提供保护,但将音乐喷泉归入美术作品或类电作品等并不合理,因此需对《著作权法》第三条进行合理解释和文义解释,将其解释为非封闭式列举,从而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音乐喷泉提供保护。同时值得关注的是,《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对作品的类型和各项作品的定义进行了完善,使得法律适用更加明晰,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进步。

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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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类型 解释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年,卷(期):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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