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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中"买短乘长"逃票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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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只有部分"买短乘长"逃票行为可以用《刑法》中的诈骗罪来定性。分析可知,在"买短乘长"的情况下,主要分为三个区间段。在进站后至邻近车站的区间段内,行为人持有有效票,具有合法的乘车资格。在第二个区间段内,由于未持有该区间段的车票,行为人通常采取的是在车上躲避乘务员的方式躲避查票,因此行为人采取的是不作为的欺骗行为,乘务员在此情况下陷入了行为人"是持有效票的乘客"的错误认识,该错误认识的产生与行为人躲避检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在该区间段内的行为构成诈骗行为。而行为人在出站时,目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闸机出站,通说认为,机器不能被骗,因此不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是人工检票出站,在此种情况下,工作人员被欺骗,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此外,车票费用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侵害对象。

贺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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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诈骗罪 逃票 铁路运输 财产性利益 "买短乘长"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年,卷(期):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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