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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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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日新月异,人们可以利用手机方便快捷地进行投资、支付、资金融通.移动支付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衍生出多种新型侵财犯罪,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或消费.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没有统一定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对此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盗窃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三种罪名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支付宝平台能否被骗以及支付宝是否属于信用卡.本文认为应区分资金来源进行定性: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窃取账户内余额的,定性为盗窃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窃取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定性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牛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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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200043

支付宝 盗窃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年,卷(期):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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