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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
2020,
Issue
(3) :
300-302.
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为视角
张晨露
山东青年
2020,
Issue
(3) :
3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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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为视角
张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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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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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取代检察机关成为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3条确立了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目前对该规则仅有原则性规定,针对监察程序中律师参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对监察机关的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等问题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应当以已有的相关规定作为参照,兼顾监察程序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从立法上明确"非法证据"范围、完善对监察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机制、确立监察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以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程序中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
职务犯罪
/
监察程序
/
非法证据
/
排除规则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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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
0.03
ISSN:
100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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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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