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为视角
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为视角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取代检察机关成为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3条确立了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目前对该规则仅有原则性规定,针对监察程序中律师参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对监察机关的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等问题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应当以已有的相关规定作为参照,兼顾监察程序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从立法上明确"非法证据"范围、完善对监察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机制、确立监察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以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程序中的有效实施.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张晨露
展开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00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监察程序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出版年: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
0.03
ISSN:
1004-0927
年,卷(期):
2020.
(3)
参考文献量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