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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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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取代检察机关成为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3条确立了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目前对该规则仅有原则性规定,针对监察程序中律师参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对监察机关的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等问题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应当以已有的相关规定作为参照,兼顾监察程序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从立法上明确"非法证据"范围、完善对监察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机制、确立监察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以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程序中的有效实施.

张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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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00

职务犯罪 监察程序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年,卷(期):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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