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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化"倾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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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和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趋于完善,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很多社会热点案件的公众参与度也逐年攀升,受公众传统观念和舆论的影响,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热点案件时不免受到影响,而当一个社会热点案件得到判决,其判决结果很容易成为指导性案例被其他地方司法机关所采用,由于不同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刑法某些罪名存在兜底性的条款,很容易导致不同性质的案件被定为相同的罪名,使得司法裁判的结果有失公平,有损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让司法实践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近几年被广泛适用的罪名,由于其采用高度概括的罪状描述模式,在司法实践领域常常被司法行政机关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危害程度所采用,使该罪出现口袋化倾向.本文笔者以长春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引发思考,结合近年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旨在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的适用应当进行必要的限缩以及对该罪如何撕掉口袋罪的标签提出建议.

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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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倾向 危险方法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年,卷(期):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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