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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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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股东在投资过程中受到利益损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自2005年引进之后,不仅弥补了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缺陷,而且使中小股东、公司及大股东三方实现共赢.笔者根据对全国2013年01月01日到2018年04月01日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纠纷140份判决的数据统计分析发现存在连续五年盈利未分红要求十分严格、转让主要财产规定不具体、股东主体资格认定不准确、回购的合理价格没有标准等司法实践问题.

王申豪、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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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异议股东 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年,卷(期):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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