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 在于,通过法律制裁排除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并获得因侵害而遭受的损害赔偿.但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时效性和易复制性等特征使得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具有"急迫性".因此,知识产权诉讼进行期间,为避免权利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对其权益的保护不应出现真空期.行为保全作为一种保护民事权利的事先预防性措施,可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前,通过责令或禁止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保护申请人权益,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于2019年1月生效.该规定对行为保全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审查程序、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申请有错误的认定以及申请人的权利基础审查条件进行了细化,是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