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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基于对《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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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体现了对私权的维护和意思自治的原则.章程"另有规定"优于《公司法》而适用的前提是"另有规定"是有效的.然而第四款的但书条款因为缺少后续的规定,实务中仍存在提起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无效之诉的案例.处理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这一固有权利应该如何平衡的问题,需要区分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通过分析实务中的限制转让类型以及由股权性质章程性质等得出章程无效的事由,最终得出禁止股权转让无效、限制股权转让有效的结论,并针对限制股权转让提出建议.

刘芷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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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110000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意思自治章程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年,卷(期):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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