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

扫码查看
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都是在可能无法履行的合同届满之前,赋予其中一方采取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害的权利.但由于产生背景 、立法观念上的差异,两项制度在概念、性质、适用情形、责任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很多不同,将两者进行对比研究并加以区分实属必要.此外,我国《合同法》同时采纳了这两项规范,导致两者的适用存在一定冲突.综合学术界的各项观点,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两项制度应当并行规范,并明晰其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保障缔约双方的利益.这也需要未来的立法进一步解决.

王文君

展开 >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116100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年,卷(期):2020.(5)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