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参与人类生活方方面面,并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当前处于人工智能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渡阶段,人工智能引发的犯罪案件频现,如何通过法律对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是法学学者们激烈讨论的话题.在案件中,人工智能所涉及的主体、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是否将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民法总则、刑法中均未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需要借鉴国外各国对人工智能的规定以迎接强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
基金项目
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项目(JCSF2018-08)
四川轻化工大学2019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CX2019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