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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庞氏骗局"视角看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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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e租宝"的全面崩溃,使得"庞氏骗局"一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e租宝"一案相关涉案人员最终被判处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两大罪名。本文将以"庞氏骗局"的本质入手,讨论"e租宝"一案判处集资诈骗罪的不合理处,进而引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革新以预防今后类似"庞氏骗局"的金融犯罪。

陈东月、刘楠、卢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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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海洋学院,浙江 宁波 315000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集资诈骗 刑法 金融犯罪构成要件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年,卷(期):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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