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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有偿劳务财产性利益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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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德国等国的刑法对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并对财产性利益进行了刑法上的保护,但我国刑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是屈指可数.在财产类型不断更新的现代社会,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也越来越多,对财产性利益的研究显得越来越迫切,这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司法实践不可避免且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无论是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从刑事理论研究来分析,对财产性利益的概念、财产性利益与财物的区别、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的认识和争议仍未平息.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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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000

劳务 财产 财产性利益 有偿服务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年,卷(期):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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