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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研究——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昆山电子材料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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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经过5年多的努力,我国终于通过了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且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侵权责任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我国日益频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案件诉诸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相关学说和观点进行综合性分析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沿革进行深入阐述后,基于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昆山君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胡志德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考量,分析了《民法典》入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制裁环境污染者,调动被污染者主动维权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事件,针对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中提出几点可行性的建议.

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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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 芜湖241002

环境污染 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年,卷(期):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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