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调整红色文化传承创新的法治来讲,科学、有效的立法是先决因素,属于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重要事权项目。理清对红色文化遗产实施地方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红色文化地方立法保护在核心价值观入宪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上具体承载与有机融合的规范设计,是进一步改善地方法的理论助益。其中,《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和《吴忠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但也存在缺少公众参与、政府保障不足等一定缺陷。需明确,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本质上是国家文化主权的自我宣示和制度体现,在功能上是国家文化治理政策的制度源泉。为此,需进一步完善对主体单位的规定,其具有展示、展现红色文化中的精神成分的义务和职责,充分体现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空间的人民属性,重视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文化产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在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精准化、精细化、协同化的规范设计上,凸显其特殊性、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