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期,以管理型立法为主,政府占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升,政府单一形式的管理手段无法满足当今迅速发展的社会,促进型立法作为一种全新的立法类型应运而生。促进型立法它不像以往的法律法规一样以管制性、约束性规范为主要内容,它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在实践中,有的专家认为,促进型立法规定的措施太软,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有的甚至人为促进型立法根本不是法,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不需要促进型立法来引导和激励。因此,笔者对通过回应理论界对于促进型立法存在的质疑,进而对促进型立法进行法理分析,彰显其具有的法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