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大陆法系一直以来缺少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我国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缺陷,将动产抵押权纳入我国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中,形成了一套以权利类型为划分依据的多元化动产担保物权体系,然而这一体系却衍生出了一系列未曾预料的结构性弊病,通过对美国统一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学习,我们可以看到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已经成为国际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民法典颁布的部分条款已经有了一元化的趋势,但整体上依旧延续了旧法的制度框架,存在的问题也仍然严峻,而这一切均给我国今后的立法道路指向了一个艰难而光明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