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发明专利的申请的程序,首先,发明专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再次,发明专利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满18个月公布,然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最后,进行授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予通知书.专利临时保护制度就是基于公布至授权的这个阶段而产生,这个阶段内,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项发明专利内容的实施人支付合理费用,专利临时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于调整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该制度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者支付适当费用.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制了实施者的行为,自已可以明确知道自己实施行为是否会侵犯申请者的利益.本文中,针对最高院20号指导案例进行研究,后续实施行为(专利授权后的继续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为专利制度所保护,专利授权后,我认为,是否侵权,取决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实施行为和后续售后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