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频发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被"一放了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论。针对不达刑事责任年龄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收容教养措施,但规范得过于笼统,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且执行场所也不一。虽然正在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中删除了收容教养这一内容,但收容教养是目前唯一能解决触法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法,我们应在该法中将其激活并朝着司法化的方向改革重构,这既能使收容教养的启动合法化,又能治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却管制不了的困境。具体可通过明确适用条件,重构司法化程序,以及完善执行来重新激活收容教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