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逐渐出现判决停止侵害将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新情况的出现,"停止侵害当然论"这一传统审判思路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需求。而囿于我国现行法的束缚与传统民法理论关于知识产权类物权保护观念,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法律依据缺位、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更加难以运用利益衡量原则作出具有说服力的判决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何打破司法实践审判困境,法院需要明确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依据"利益位阶的社会普遍共识"、"利益层次结构理论"等构建多重审判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