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2020,Issue(12) :354.

股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路径研析

王刘洋
山东青年2020,Issue(12) :354.

股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路径研析

王刘洋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 贵阳550081
  • 折叠

摘要

当事人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实务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类型多样,案情复杂,本文将以公司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视角,从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股东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情形,从问题的对立面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实务的提供参考.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权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0
山东青年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青年

影响因子:0.03
ISSN:1004-0927
参考文献量1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