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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委托制度的法治化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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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委托法治化目标的实现存在专门规定空白、既有规范兼容性不足.配套力量支持不够等障碍.改革者应从规范内容与效力层级两个视角发展专门法规;采取保护商业秘密、构建专属委托制度、完善受托主体的监督权限规定等举措,弥补既有的规则漏洞;通过专业人士吸纳、培训与考核机制的完善等途径,充实人才储备;有必要以环保优先理念发展配套管理体制,达致改革的精细化效果.
An Approach to the Legalization of Entrustment System for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rustment for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LegalizationSubject of public authoritySubject of non-public powerConnection

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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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环境监察委托 法治化 公权主体 非公权主体 联系

湖南省社科基金湖南省社科评审委课题

17YBA273XSP18YBZ164

2023

上海环境科学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上海环境科学

影响因子:0.371
ISSN:1000-3975
年,卷(期):2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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