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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平等发展权的保障——对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3条的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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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权益的专门性立法.其中第 4条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提供了概括性的原则,第113 条第 2 款则是针对罪错未成年人发展权利进行平等保障的具体条款,其立法意旨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障的要求.但上述两规范对罪错未成年人保障的立场并未在其他有关就业及升学的规范性文件中得以体现.目前对公民从业资格以及受教育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对罪错未成年人发展机会的"差别对待",在一定程度上不仅造成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罪错未成年人平等保护规范的实际无效力,而且与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精神也不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应该起到对未成年人发展权利的保障功能,并对其他相关立法具有法治统一的统摄效力.

原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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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罪错未成年人 发展权 基本权利 平等保障 差别对待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2022)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2BFX1142021YB054

2024

社会科学家
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社会科学家

CSTPCD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89
ISSN:1002-3240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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