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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对重大争议问题的取与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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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真正增设的新制度包括:确立了遗产二阶段物权变动规则、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丰富了遗嘱形式规则.这些制度都属于难以通过法律解释修补完善的基础性制度,必须交由立法完善.为了保护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新传统,《民法典》继承编维持了关于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未增设特留份制度、未规定归扣制度.替补继承制度可以通过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制度实现目的;后位继承制度的功能可以由居住权、遗产信托制度替代;共同遗嘱只是两项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遗嘱在形式上的组合,仅在相互遗嘱等极特殊情形下有必要解释为两项遗嘱之间附有条件关系,大多数情况下连条件关联性都很难解释出来.因此,出于法解释技术的考虑,《民法典》继承编未增加规定上述三项制度.

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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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遗产管理人 归扣 替补继承 后位继承 共同遗嘱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9BFX118

2024

社会科学辑刊
辽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78
ISSN:1001-6198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