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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与超越: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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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推进新型工业化体系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但其蕴含重大风险且风险呈现类型复杂多样、损害方式隐蔽、危害结果严重等特点,现有立法回应存在有限性与不适洽性,为此需要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当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采取积极的风险防范主义和包容审慎的监管思路,对技术创新给予更大的包容度.从法律规制角度看,可以采用双层多元化规制模式和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成果属性、可问责性等关键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算法可解释规则、"安全港"规则、侵权判断规则、"投诉—针对性阻止"规则等基本准则.

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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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生成式人工智能 算法可解释规则 "安全港"规则 人工智能法

工信部重大课题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江苏省社科联重大应用研究课题

NW202400224WTA-010

2024

社会科学辑刊
辽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78
ISSN:1001-6198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