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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增设法定刑幅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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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增设了一档法定刑幅度和四个适用情形,是在现实背景、立法背景、司法背景等多方面的背景原因基础上进行的科学合理的修改.分析修改前的实例发现,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对于恶性污染环境行为偏轻,进一步明确了本次增设法定刑幅度的正当性.通过检索,修改后的法定刑幅度还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但之前量刑偏轻的司法实例在如修改后出现,将适用适用情形的法定刑幅度,体现了我国环境刑法立法从严从重的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增设的法定刑幅度对惩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恶性污染环境的情形提供了立法依据,推动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姜丁榕、于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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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苏州 215000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吉首 416000

刑法修正案(十一) 污染环境罪 环境犯罪 法定刑幅度

2023

绥化学院学报
绥化学院

绥化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195
ISSN:2095-0438
年,卷(期):2023.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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