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成立、有效与生效要件的混淆以及法律实务中意定监护制度作为新兴制度未存在相关详细配套法律规范对其规制综合导致对被监护人存在潜在风险.传统法律行为效力二层次理论下,作为附条件生效的法律行为,意定监护协议在签订后至生效期间意定监护协议存在无法确定其法律效力、对意定监护协议双方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以及随意解除却无法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现实困境.以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理论对意定监护行为各层次效力进行分化,有助于明确意定监护协议在成立并不违反有效要件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对意定监护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以保护协议人所具有的期待权,同时设立相关履行与解除责任以防范意定监护成为欺诈的工具.
基金项目
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2021)(YC2021-S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