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体为中心的"知情同意"规则的制度设计忽视了社会层面对数据处理的规范化要求,对数据处理者的忽视导致其行为指引的规定模糊,数据处理者在告知内容方面闪烁其词,在告知形式方面非人性化的展示,数字科技又成为其规避甚至违反法律的便捷工具,这将对规则的适用造成阻碍甚至可能背离立法初衷."知情同意"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数据处理者应当首先尊重个体,充分准确地告知并保障数据主体同意的有效性,个体要重视自身在法律实施中的重要角色,推动"知情同意"规则落地.此外,区分适用择入机制和择出机制以及正确理解"知情同意"规则的例外情形,将有助于平衡个体数据保护和数据的社会化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