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开始在全国大城市或较大城镇征收房捐,房捐征收以城镇房屋和商铺为征收对象.文章主要对1929年-1937年苏州房捐征收管理进行讨论,第一个部分主要对1929年苏州颁布的房捐章程以及1935年江苏省政府颁布房捐统一整理征收章程展开讨论;第二部分介绍政府为改善苏州房捐一向难以征收的情况,于1934年进行整顿房捐;第三部分主要为对苏州房捐政策的评价,从苏州房捐的横向比较、苏州房捐对于苏州财政的地位、苏州房捐的实际征收效果、时人对于苏州房捐的评价等多个维度对战前南京国民政府于苏州的房捐政策实施的评价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