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生活中频发的定期继续性合同履行不能所引发的合同僵局问题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诸多学者提出通过设置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来化解僵局,但这一设定不仅从立法层面缺乏依据,也会对我国现有的合同解除权理论体系产生冲击,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面临种种困境,并不符合我国当下的法治现实,应予明确摒弃.合同僵局产生的根源在于合同各方当事人合同目的背离已无继续履行之可能,且事实上形成了对合同标的有效流转的阻碍,因此解决问题的思路应当从导致合同僵局的当事人角度入手,减损规则为化解合同僵局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其通过限制守约方主张合同继续履行的方式间接化解了僵局的持续,比之直接引入违约方解除权更适合我国当前的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