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寻衅滋事罪后增设了一项单独的轻罪,即催收非法债务罪,目的在于治理民间追债行为,这是积极的、预防性的刑法理念,既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也有司法上的必然性.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将该罪扩大适用的趋势,但是,并不是所有与不法债务有关的不当追债行为均可适用该罪.该罪具有双重法益,其表现方式是"软暴力",其手段上的违法性应当比涉及到的人身犯罪要轻,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在特定情况下与有关罪名相竞.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该罪的定罪标准,灵活应用想象竞合原则,在保证该罪的适用范围的同时,又需避免其成为"口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