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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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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偶像自身难以归为著作权法中的单一作品类型.虚拟偶像是否享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实现对虚拟偶像的保护,都是需要进一步探析的问题.今后我国应在区分不同阶段、不同虚拟偶像类型的基础上确定权利的归属,以减少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实现对虚拟偶像的有效保护.

王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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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

虚拟偶像 视听作品 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归属

2024

声屏世界
江西省广播电视学会,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江西电视台

声屏世界

影响因子:0.204
ISSN:1006-3366
年,卷(期):2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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