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4,Issue(2) :182-183.

教育平等权性别歧视的司法审查

万心遥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4,Issue(2) :182-183.

教育平等权性别歧视的司法审查

万心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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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天津 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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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公立教育中性别歧视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针对性别歧视案件,中美的解决方式有差别。在美国,性别歧视案件适用中间审查原则,要求设定差别对待规则的公法人提供以性别为依据的分类需拥有“极具说服力的理由”,即“必须有助于政府的重大目标且必须与实现这些目标有实质关系。”这样的司法审查标准在保障公民教育平等权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在中国,司法对性别歧视没有设定相关审查标准,导致性别歧视在高校招生中频频出现,严重损害了广大女性学生的教育平等权。因此,设定性别歧视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教育平等权/性别歧视/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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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4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ISSN:1006-665X
参考文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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