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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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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平等,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西方发达国家在消费者保护立法中便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201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亦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内容,是落实消费者倾斜保护的重要进步。然而,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消费者后悔权”仅仅是通过简短的一条规定加以规范的,仍存在不明确的事项需要明晰或通过配套的规定加以保障。

李书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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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49

后悔权 实施 落实

2014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ISSN:1006-665X
年,卷(期):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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