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指没有经过有关机关批准,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给出资人出具凭证或者行为人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而以其他方式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刑法》第192条将集资诈骗罪的罪概念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尽管不同学者给集资诈骗罪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其本质是相同的。由于“吴英案”的定罪问题引起社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注较多,实践中如何合理界定关于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常容易混淆,因此笔者在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辨析做一简要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