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4,Issue(8) :10-10.

诈骗罪中受骗者与被害人不必为同一人

张大海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4,Issue(8) :10-10.

诈骗罪中受骗者与被害人不必为同一人

张大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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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贵阳 5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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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角诈骗的三角是指行为人、受骗者(也称第三人)与被害人。解释者不应以二者间的诈骗事实为根据形成某种理论命题(如行为人只能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然后再以该理论命题为绝对真理,否认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以有限的事实为根据,对刑法条文作解释的做法,实际上是将事实强加于法律规范,既不利于刑法理论的发展,也导致刑法规范不能适应社会生活事实。

关键词

诈骗罪/受骗者/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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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4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ISSN:1006-66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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