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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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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我们该怎样去解读,这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针锋相对之处。本文正是从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调和角度来重新解读这一问题。

钱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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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法学院 湖北荆州 434023

教唆未遂 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 主观主义 客观主义

2015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影响因子:0.042
ISSN:1006-656X
年,卷(期):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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