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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问题
浅述“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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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我们该怎样去解读,这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针锋相对之处。本文正是从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调和角度来重新解读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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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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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长江大学法学院 湖北荆州 434023
关键词:
教唆未遂
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
主观主义
客观主义
出版年:
2015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影响因子:
0.042
ISSN:
1006-656X
年,卷(期):
2015.
(1)
参考文献量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