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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和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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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认识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明确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和诉讼主体地位进行了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但是具有诉讼主体地位.

李尚、郝雅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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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分支机构 民事责任能力 诉讼主体

2008

商情·科教文萃
河北省消费时尚文化传播中心

商情·科教文萃

ISSN:1673-4041
年,卷(期):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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