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在设立救助基金之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获得损失补偿.但交通事故通常具有事发的突然性、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对于受害人充分及时的救助就显得尤为必要,而交强险有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而在实际操作中救助基金是否完全起到了它所有的作用呢?这是我们需要思考总结的地方.本文主要研究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并在其不足的问题上加以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