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相关的民事责任一直是证券行业及学界关注的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因虚假陈述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饱受诟病.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信息披露成为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因此加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制的呼声渐起.就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构建了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为首要责任主体的制度,然而,为了配合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底修改股票发行制度时推出保荐机构先行赔付,以有效落实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本文将对我国证券行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主体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并讨论拟构建的先行赔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