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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及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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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相关的民事责任一直是证券行业及学界关注的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因虚假陈述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饱受诟病.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信息披露成为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因此加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制的呼声渐起.就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构建了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为首要责任主体的制度,然而,为了配合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底修改股票发行制度时推出保荐机构先行赔付,以有效落实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本文将对我国证券行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主体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并讨论拟构建的先行赔付制度.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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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安徽 巢湖238000

虚假陈述 先行赔付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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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费时尚文化传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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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3-4041
年,卷(期):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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