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深化改革,私募基金的发展可谓是大步流星.私募基金份额作为一种金融资产也逐渐的被大家所.私募基金份额作为一项金融资产在商业领域被作为质押物的情形必然出现.然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的质押即可以视为有价证券的质押,也可以视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质押,在实务操作中带来的较大的争议以及不便.主要法律法规制定的过于宽泛或者略显过时,使得相关的法律条文无法与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也为私募基金份额质押带来了障碍.目前,各地工商逐步开始接受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质押,为实务困境提供了切实的解决途径,但是相关部门需要兼顾质押行为发生的基于的实际经济关系以及由于多年来相关制度缺失导致的诸多历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