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问题的研究早在20 世纪末期就已经开始了,因受当前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的限制,以及我国传统债务理念的束缚,个人破产立法实践难以真正开展。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加,社会公众对个人破产理念的认识也逐渐加深,个人破产制度再次被时代所召唤。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为我国全面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积累了必要的经验,这些都表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个人破产制度全面法治化的前提是解决个人破产立法的价值选择、立法模式以及适用范围的问题。只有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打好基础框架,才能更好地进行微观制度的塑造,确保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运作,为债务人重生、债权人利益保全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