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烟火药为主要成分的烟花爆竹引线之性质,决定了非法制造引线行为的罪名确定,意义重大。当前,传统引线之性质存在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的分歧,影响司法裁判统一。其实,无论是从法律规范规定来看,还是从传统引线本身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来看,抑或者是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传统引线都不应当被认定为爆炸物。它应当被界定为一种带有一定危险性的附属于烟花爆竹的易燃装置,其典型特征是易燃性和危险性。据此,非法生产引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而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就新质引线而言,鉴于其既无爆炸性也无危险性,属于安全性较高的烟花爆竹产品,值得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