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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资福利待遇”以“约定”和“正常”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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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规对“原工资福利待遇”界定不甚明确,理论界也鲜有相关论述,以致在实务操作层面明确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较困难,并出现多样化操作的局面.文章以“正常”和“约定”为界限,对“原工资福利待遇”行进论述,以期帮助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地确定“原工资福利待遇”.

熊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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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原工资 原福利 约定 正常情况

2016

山西青年(上半月)

山西青年(上半月)

ISSN:
年,卷(期):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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