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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醉驾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足个案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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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醉酒驾丰造成重大伤亡的按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两个指导案件,之后,许多引起重大后果的醉酒驾驶行为均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量刑的,这表月我国对于“醉驾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状态是空白的,本文试着从理论上界定该罪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醉酒驾驶的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即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危险驾驶罪.

王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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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醉酒驾车 危险方法 间接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6

山西青年(上半月)

山西青年(上半月)

ISSN:
年,卷(期):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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