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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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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单位作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主体,我觉得是立法的进步,但我国刑法对于计算机犯罪领域的立法还不够全面,本人想以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内容的修改历程为切入点分析此罪在目前的立法中的某些缺陷与不足,进而提出本人关于此罪的一些想法与建议.

商柳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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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刑法修正案九 单位 计算机信息

2016

山西青年(上半月)

山西青年(上半月)

ISSN:
年,卷(期):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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